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光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894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許光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許光村前已有多次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又於民國104年間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5年6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過量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7年7月2日下午4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住處飲用酒類威士忌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3)日上午6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該處上路,在臺北市道路行駛。嗣行經臺北市○○區○○路與民權東路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檢,員警察覺許光村散發酒氣後,當場對許光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3)日6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光村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13頁、第49至50頁,本院卷第31至3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精呼氣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汽車駕駛人報表在卷可按(見偵卷第33頁、第29頁、第27頁、第31頁、第41至45頁),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許光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本案服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對交通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所為誠屬不該,且已係多次再犯同類犯行,顯見猶未知警惕,本應嚴懲,然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本案復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實害等情,兼衡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時間與路段,暨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做雜工,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初元、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兆世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