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禇景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0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禇景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禇景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4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2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9年
7月29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某處飲用啤酒
2罐,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猶於同日下午4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
5時32分」,應予更正)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起訴書誤載為「忠孝路」,應予更正)二段與頂湖路交岔路口,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與 林綉玲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林綉玲未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4時55分許,測得禇景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禇景順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人林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㈡、現場暨車損照片、酒測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於前述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同質之罪(依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參照),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酒醉駕車致車毀人亡之報導時有所聞,各級政府機關
對酒後嚴禁駕車一節復迭經宣導,且被告曾前①於100年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交簡字第3849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②於102年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3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
7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④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同年間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4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⑥於108年間繼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確定,衡之被告前已有6次酒駕前科,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竟仍不知警惕,一再漠視法律禁令,又第7次再犯本案,惡性非輕,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在此狀態下仍駕車上路且肇生交通事故,對 道安 所潛生之危害程度非可輕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暨本院認檢察官具體求刑尚屬允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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