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小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小字第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唐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康錦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
唐錦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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