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張廖元智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被告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