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榮茂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榮茂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何榮茂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未認識,卻恣意毀壞告訴人之財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告訴人財物受損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薛慧茹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