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明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明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98年10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明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劉明進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三年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劉明進於95年10月31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劉明進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劉明進初次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生活情形調查表及訪查紀錄表、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10年5月6日移署資字第110004956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7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86394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6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6825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5月5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445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5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5907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5月7日輔服字第1100033199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5月12日社家老字第110010447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5月6日保普生字第1101301820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資字第1100022947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劉明進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劉明進自95年10月31日失蹤,計至98年10月31日已屆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爰准 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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