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舜琦 債務人 王繡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李舜琦邀王繡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5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一年,按月繳息,借款期間屆滿前七日內,借款人若無書面異議時,視同繼續有效一年,並訂「短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等對前開額度之借款自89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2,007,75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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