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劉安芹
彭曼亭 被告 閻慧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重訴第1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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