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8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林傳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36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份,最末應予補充「嗣經檢調單位長期監聽並於95年7月9日同步搜索如附表一所示地點,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分屬 黃信達紀英祥 等人所有,供渠等為聚眾賭博犯行所用及所得之物。」;證據部份應予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甲○○、紀英祥、 張勵人涂振威王元輝 、黃信達、 鄭偉福 等人就本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等人於密接時間內持續聚集不特定賭客到場賭博,顯係基於同一營利犯意反覆為之,侵害法益復屬相同,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分工參與程度,及其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且因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並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要件,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屬共犯黃信達、紀英祥等人所有供渠等違犯聚眾賭博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95年7月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
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等單位,持搜索票搜索地點┌──┬──────────────────────┬─────┐│編號│地址│備註│├──┼──────────────────────┼─────┤│1│臺北縣永和市○○路○號23樓│當期賭場營││││業地點│├──┼──────────────────────┼─────┤│2│臺北市○○路○○○巷○號5樓之5│ 郭靜怡 住處│├──┼──────────────────────┼─────┤│3│臺北縣中和市○○路○○○號6樓之16│ 黃良群 住處│├──┼──────────────────────┼─────┤│4│臺北市○○路○○○巷○○號3樓│ 紀明祥 住處│├──┼──────────────────────┼─────┤│5│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13樓之5│ 林國隆 住處│├──┼──────────────────────┼─────┤│6│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1、2樓│陳 奕圻 住處│├──┼──────────────────────┼─────┤│7│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賭場倉庫│├──┼──────────────────────┼─────┤│8│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4樓│ 陳錫慶 住處│├──┼──────────────────────┼─────┤│9│臺北市○○○路○段○○○號地下室│名亨酒店│├──┼──────────────────────┼─────┤│10│臺北市○○路○段○○○號地下室│王牌酒店│└──┴──────────────────────┴─────┘附表二(即起訴書之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扣押地點、持有人或所│沒收依據│││││有人││├──┼─────────┼─────┼──────────┼──────────┤│1│現金│27,230元│臺北縣保生路2號23樓│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2│工廠日報表│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支票影本│2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二哥」交接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光碟片│16片│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客戶額度簿冊│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股東資料│1份(10頁│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電話號碼單│6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客戶帳卡│50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工廠日報表│9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客戶輸贏紀錄單│5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櫃臺總碼點單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陽信銀行支票存根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銀行電話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客戶聯絡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6│賭桌紀錄資料卡│15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7│電話帳單、發票等各│50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式收據││││├──┼─────────┼─────┼──────────┼──────────┤│18│籌碼│5箱│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9│撲克牌│20箱│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0│電子計算機│15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1│PDA│1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2│空白報表│1箱│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3│支票登記簿│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4│員工資料信封│1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5│發牌機│3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6│印表機│3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7│監視螢幕│18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8│監視鏡頭│45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9│電腦鍵盤│2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0│SIM卡│6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1│點鈔機│3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2│員工打卡機│2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3│監視錄影機│9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4│畫面輸出輸入器│5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5│電腦主機│3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6│電腦LCD螢幕│2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7│電腦鍵盤│2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8│印表機│3臺│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9│賠率告示牌│8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0│公告│3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1│排班表│5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2│聯絡單│30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3│洗碼單│75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4│客人輸錢匯款銀行帳│1張│黃信達所有之車號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號單││-EG號自用小客車內││├──┼─────────┼─────┼──────────┼──────────┤│45│結帳總表│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6│行動電話│4支(含S│黃信達身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IM卡4張││││││)│││├──┼─────────┼─────┼──────────┼──────────┤│47│股東紅利分配表│1張│臺北市○○路○○○巷○號│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樓之5(郭靜怡住處)││├──┼─────────┼─────┼──────────┼──────────┤│48│回帳明細│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9│輸贏表│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0│帳單│25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1│隨身碟│5個│郭靜怡隨身皮包內│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2│行動電話│4支(含S│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IM卡4張││││││)│││├──┼─────────┼─────┼──────────┼──────────┤│53│陽信銀行存入憑證│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5│陽信銀行永和分行空│78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白支票││││├──┼─────────┼─────┼──────────┼──────────┤│56│帳冊│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7│存摺帳戶明細│3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8│中國信託信義分行外│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幣帳號卡││││├──┼─────────┼─────┼──────────┼──────────┤│59│帳單│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0│隨身碟│2個│郭靜怡所有之車號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EB號自用小客車內││├──┼─────────┼─────┼──────────┼──────────┤│61│陽信商銀支票存根│8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2│陽信商銀支票存根│49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3│陽信商銀空白支票│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4│空白商業本票│3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5│退票支票│4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66│ 誠泰 銀行支票存根│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7│會計部帳本│6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8│印章│8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9│現金│100萬元│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70│員工聯絡電話名冊│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1│客戶名冊│5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2│記帳單│5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3│賭場光碟片│4片│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4│員工切結書│44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5│工廠日報表│69頁│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6│員工薪資記錄│1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7│支票退票影本│1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8│股東會帳記錄資料│5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9│行動電話│3支(含S│臺北縣中和市○○路6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IM卡3張│1號6樓之16(黃良群住│││││)│處)││├──┼─────────┼─────┼──────────┼──────────┤│80│支票│2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1│現金│116萬元│臺北市○○路○○○巷25│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號3樓(紀明祥住處)││├──┼─────────┼─────┼──────────┼──────────┤│82│陽信銀行支票│9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3│彰化銀行城東分行支│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票││││├──┼─────────┼─────┼──────────┼──────────┤│84│洗碼帳卡│14捆│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5│支票退票理由單│2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6│賭場薪資袋│2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7│便條紙│3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8│名片│2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9│記事本│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0│行動電話│3支(含S│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IM卡3張││││││)│││├──┼─────────┼─────┼──────────┼──────────┤│91│匯款明細表│4份│臺北縣板橋市○○路26│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巷85號13樓之5(林國││││││隆住處)││├──┼─────────┼─────┼──────────┼──────────┤│92│行動電話│1支│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3│印章│6枚│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4│通訊本│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5│通訊錄│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6│匯款收執聯│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7│房屋租賃契約書│11份│臺北縣永和市○○路42│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巷3弄11號1、2樓(陳││││││奕圻住處)││├──┼─────────┼─────┼──────────┼──────────┤│98│車位租賃契約書│2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9│祭祀公業發票│2份│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0│建築物平面圖│2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1│第一停車場契約書│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2│臺灣電力公司收據│3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3│寬頻服務派工單│1張│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4│隨身碟│1個│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5│鑰匙│1包│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6│記事本│1本│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7│賭桌│11組│臺北縣中和市○○路3│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段78巷4弄2號(賭場倉││││││庫即 劉志聰 居處)││├──┼─────────┼─────┼──────────┼──────────┤│108│撲克牌(大箱)│362箱│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9│撲克牌(小箱)│1232箱│同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