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7月4日下午5時15分於本院第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