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 貝克力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8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23,77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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