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請人 陳許金枝 相對人 陳絹 關係人 陳耀南
陳耀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陳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許金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 許耀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許金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相對人陳絹(女、54年3月29日生、未婚、無子女、父亡)之母。相對人自幼因為重度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對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爰聲請裁准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許耀南(男、56年4月24日生),即相對人之大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又本院在當事人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會同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參酌該醫院出具成年監護鑑定書,從而,相對人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堪可認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予監護宣告,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陳耀南,乃相對人之母、大弟,其等乃相對人之血緣至親,彼此關係密切、併為照顧者,茲併參酌卷附家屬同意書,認由聲請人陳許金枝、關係人陳耀南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又本件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陳許金枝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法會同陳耀南,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本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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