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法官朱耀平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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