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一七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資料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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