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