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7號

原告 洪啓川

法定代理人 廖雅琳

原告 洪陳雲蘭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被告 羅育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傳堯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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