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異議人 張如源 相對人 張靜萍 上列異議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亦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67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