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黃詩純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陽鋼鐵有限公司安家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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