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盜匪案件,前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茲甲○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捌拾玖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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