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睿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鼎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聯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本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