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許順隆(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5787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㈡、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順隆│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15,787││月25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4.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順隆│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8年8│按月計付新臺幣│││15,787││月25日起│月31日止│150元之違約金│││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