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553號

聲請人 胡曜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

  ,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芯羽 生前最後設籍地為「雲林縣○○鄉○○村0鄰○○○00號」,有卷附除戶戶籍資料可參,非屬本院轄區。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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