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即未還款,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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