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陳英生 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英生│中華郵政股│91年1月15日│44,000元│V0000000│││││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路││││││││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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