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薛靜穗 被告SUPERBOUNDCORP.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旭 被告 李香女 被告 李臺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萬5,212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