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元豐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現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險契約,其他人壽保險均已失效,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3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上開現金15萬元,而現金債務人已自行繳交到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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