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累犯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於民國97年6月11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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