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楊逸群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4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