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邱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文學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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