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邱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文學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