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債權人 吳貴珠 債務人 江祥暉
洪采卉
一、債務人江祥暉及洪采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壹佰柒拾捌萬元,及自9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暨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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