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黃麗卿 (即 黃瑞仁 之再轉繼承人)
黃至民 (即黃瑞仁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麗卿、黃至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曉-於繼承黃瑞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曉-於繼承黃瑞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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