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1號再審原告 張彩玉 再審被告 林世鋒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綉君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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