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被告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 楊本漢 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校長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於民事訴訟程序,亦與自然人同具有當事人能力。依私立學校法第
2、13條規定,私立學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為財團法人。本件聲請人為私立學校,非屬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當為財團法人,依前開說明,其有當事人能力。又依私立學校法第41、29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校長綜理校務。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私立學校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私立學校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是以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與他人發生訴訟時,究應由校長或董事長代表起訴或應訴,應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依私立學校法有關董事會或校長職權規定決之。本件原告楊本漢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工資損失、註銷丙等考績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核屬校長綜理校務之職權範圍,被告自應由校長林文昌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訴。
二、被告於本件應訊時提出之書狀及委任狀,均以被告董事長姚聰勞為其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說明,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惟其欠缺非屬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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