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諶怡君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僅為有擔保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 邱烽賓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99年次、102年次),其於105年9月22日到院自陳現住在婆婆名下房屋,房貸由配偶負擔等語(見本院105年9月22日調查筆錄),是堪認債務人無房屋費之支出。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弘興液壓科技有限公司,其收入依據105年度全年收入,扣除勞健保費等扣項後,計算之平均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024元,若以106年1月至5月平均收入,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月金額後,約為27,288元,是本院認宜以28,024元認定收入金額對債權人保障為宜,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7月17日陳報狀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薪資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西元2015年份之車輛已遭
有擔保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求償,另一年份為2001年之三陽汽車堪認已老舊無剩餘價值,此外債務人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0,98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2,167元,因
其無房屋費支出,已如前述,核以106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略屬過高,本院認宜以每月11,000元為上限。至於債務人陳報之兩名子女扶養費共計13,900元,尚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8024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匯豐(台灣)商業銀行│264607│31.56%│947│├──────────┼──────┼─────┼──────┤│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47290│29.49%│88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1977│2.62%│7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4580│36.33%│1090│├──────────┼──────┼─────┼──────┤│債權總額│838,454│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25.76%│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2.★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申報債權通知後,僅具狀表示││為有擔保債權人,未陳報預估受償不足額,故擔保物拍賣後不足受││償之無擔保債權部分,已生失權效果,且不得於本程序之外,以強││制執行方法向債務人請求,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