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林春梅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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