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鄧正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000元(即被告否認對第三人 吳丁福 有2,486,000元之債務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6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本院僅係執行法院而非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非適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