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民國75年5月9日」均更正為「民國75年5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出生日期「民國75年5月6日」誤載為「民國75年5月9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