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債權人 黃其興 上列債權人黃其興因與債務人 施貞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其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之請求標的欄內之3筆其中金額與總金額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總金額究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抑或為「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陸萬貳仟零貳拾元」?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元部分,請求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施貞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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