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藍家菁 原告 藍心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玉峰藍孝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3,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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