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慶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系爭債權係由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讓與第三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再讓與債權人,詎債務人屆期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僅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惟並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該債權之讓與依法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自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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