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51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