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債務人 鄧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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