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李沁琳 即 李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元。
㈡、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㈢、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元、違約金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肆元。
㈣、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