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長清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長清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7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馮長清於民國9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