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下稱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之董事長,於民國96年2月27日召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第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5條、第9條、第16條、第17條部分條文為如附表「修訂後」欄位所示,並經桃園縣政府以96年3月19日府社障字第096008621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請求本院裁定准許修訂變更等語。並提出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91年12月27日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改通過之捐助章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桃園縣政府函、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出列席人員簽到簿、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 陳啟蒼 辭職書(以上均為影本)、桃園縣政府核備驗印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96年2月27日第4屆第2次董事會議修訂之捐助章程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
5條、第9條、第16條、第17條如附表「修訂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建中┌─────────────────────────────────────┐│附表: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96年度法字第4號│├──────────────────┬──────────────────┤│修訂前│修訂後│├──────────────────┼──────────────────┤│第五條:本中心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第五條:本中心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參照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法規辦理│參照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法規辦理││左列各項身心障礙福利事項:│左列各項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一、收養中、重度智能不足及多│一、安置服務智能障礙、自閉症││重障礙者施以教育養護復健│及多重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及職業訓練。│者,施以教育、養護、復健││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事│、職訓、職評及促進就業等││項及諮詢研究。│相關服務。│││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事項諮商│││研究。│││三、辦理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第九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第九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之,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對外││中心。│代表本中心。│├──────────────────┼──────────────────┤│第十六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依董事會│第十六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依董事會││之決議及賦予之職權襄助董事│之決議及賦予之職權綜理中心││長綜理中心業務,其人選由董│業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之。││├──────────────────┼──────────────────┤│第十七條:本中心得置秘書一人,襄助主│第十七條:本中心得置副主任或秘書,襄││任處理日常業務,由主任提請│助主任處理業務,由主任提請││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