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許榮源
孫顏美 被告 陳冠佑 上列被告陳冠佑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許榮源、孫顏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