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98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辯論
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