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獎勵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素櫻 間請求獎勵金事件,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經本院 竹東 簡庭以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及本院竹東簡易庭命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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