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63號
原告乙○○住○○市○○區○○00號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查 康芮 颱風業於113年10月30日上午5時30分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警戒範圍包括臺南市,為避免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颱風導致無法宣示判決,損及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本件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行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