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10號

原告 陳若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如未依限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